全額付款后發現出賣人竟不是房主,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來源: 樓市IN溫州2023-04-08 19:39:33
  

樓市說法第23期

REAL ESTATE TALK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小王與小張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小王三個月后將其自住的一套房屋以市場價賣給小張。

三個月后,小張要求小王交付房屋、辦理過戶手續,但這時小王表示:這套房屋是其父親老王的房子,老王不同意賣房。小張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小王辯稱:自己根本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買賣合同無效。

那么,出賣人不是房屋主人,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文香哲律師點評:

首先,小王和小張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在民法上,出賣人在締約時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不影響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為在買賣合同中,小王和小張之間形成的是債權關系,而房屋的所有權取得與否,是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的形成不以物權為前提,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該合同約定的房屋并非小王所有,小王也就無法處分這套房屋。《民法典》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張只能要求小王承擔違約責任了。

因此,在訂立買賣合同時,為實現合同目的,規避法律風險,應事先明確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我國不動產物權采用登記主義,可以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其產權,而其他動產的購買,應盡量在有資質的商家處以合理價格購入。

樓市溫州法律顧問:文香哲律師

熱線電話:18057755757

北京德恒(溫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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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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