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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早餐店內用餐時,不慎摔傷,誰來擔責?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8月1日,社旗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被告當庭支付原告賠償款6500元。
2022年10月,李某腳穿高跟鞋到某早餐店用餐,不慎摔倒受傷,后自行到附近診所就醫。未見太大好轉,李某又到社旗某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兩處骨折。出院后,李某認為是因早餐店地面積水導致自己滑倒摔傷,某早餐店應當賠償其損失,于是找到該早餐店經營者王某,要求賠償。然而,王某則認為李某摔倒是因自身原因導致,自己并無過錯,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為此,李某訴至社旗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吳志浩認真研究案情,考慮到被告經營不易,原告又受傷在身,于是在了解案情后,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早上用餐人員你來我往,沒有注意到有人滑倒,且店里也并沒有積水濕滑,從店外視頻可以看出,李某進店時穿的是高跟鞋,之所以摔倒,是因其穿高跟鞋走路不慎導致的,與我無關,不應擔責。”被告王某辯稱。而原告李某則認為因早餐店地面積水,導致自己滑倒摔傷,早餐店應賠償其損失。事發現場并無監控,雙方各執一詞,爭吵不休。
為緩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承辦法官決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進行調解。一方面,承辦法官耐心對被告王某進行釋法明理,告知其作為餐廳經營者,有義務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在其店內摔倒受傷,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承辦法官告知原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注意自身行走安全的注意義務,倘若李某行走時多加留意路面情況,也能避免事故發生,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經法官釋法析理,雙方從堅持己見到換位思考,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某當庭賠償李某6500元,至此,該案畫上圓滿句號。
案小事不小,本案也給大家敲響了安全責任的警鐘。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要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消除潛在風險隱患,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環境。安全保障義務體現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并不意味著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義務人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同時,消費者、活動參與者,對自身安全也負有注意義務,要強化安全意識,防止意外發生。(薛小磊 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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