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場首例!新股欺詐發行 IPO配售對象也能夠維權

來源: 券商中國2023-08-04 13:00:30
  

當新股出現欺詐發行時,IPO配售對象也有機會維權了。


【資料圖】

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發文,澤達易盛案不僅是科創板首例證券虛假陳述案,也是首例將發行市場投資者納入保護范圍的案件。

相關律師表示,IPO配售對象能否基于虛假陳述主張侵權,業內實際上存在爭議。不過,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明確將發行市場投資者欺詐發行與交易市場的虛假陳述進行一體化規范,發行市場投資者遭遇欺詐發行時的救濟途徑已變得清晰。

作為澤達易盛案的訴訟代表人,截至7月27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已收到233名投資者提交的授權委托申請,其中適格投資者226人,適格比例97%,投資者年齡分布在30歲至86歲區間。

IPO配售對象首次被納入保護

如何在欺詐發行案件中加大對投資者權益的保障,是市場各方探索的話題。

近日,根據投資者服務中心的發文,澤達易盛案實現首個突破,即首次將發行市場投資者納入保護范圍。

公開資料顯示,澤達易盛被監管部門發現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比如通過公司或全資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開展虛假業務等方式,在2016年-2019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3.42億元,虛增利潤1.87億元。另外,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后來,多名投資者起訴澤達易盛及相關中介機構。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王智斌律師介紹,澤達易盛案是司法實踐中首次將發行市場投資者納入保護范圍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根據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確認,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有“向社會公眾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的投資者亦屬于權利人范圍。

澤達易盛案之所以成為市場首例,主要因為相關話題此前在法律圈內有爭議。發行市場投資者與交易市場投資者確有不同,發行市場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因“中簽”“認購”而形成合同關系,在證券發行市場,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致使投資者認購證券的,構成合同一方當事人(發行人)對相對人的欺詐行為,此時,投資者應基于合同關系主張撤銷權還是基于虛假陳述主張侵權,業內存在不同認識。

不過,隨著《民法典》《證券法》的陸續修訂,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將發行市場投資者欺詐發行與交易市場的虛假陳述進行一體化規范。至此,發行市場投資者遭遇欺詐發行時的救濟途徑已清晰。

王智斌律師認為,澤達易盛存在欺詐發行及上市后持續性信息披露違規兩項虛假陳述行為,相應的,發行市場受其發行文件誤導而認購股票的投資者以及交易市場受發行文件、《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誤導的投資者,均有權要求澤達易盛等被告承擔基于虛假陳述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股的發行市場投資者也是本案適格原告。上海金融法院最終采納了該觀點。

根據澤達易盛2020年的IPO發行結果公告,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金額為1.54億元,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金額為2.31億元。其中,網下最終獲配賬戶數量為282個。

投資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

從最新進展來看,法院已經受理相關案件,投資者也踴躍參加澤達易盛集體訴訟案征集。

具體來看,今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2名投資者共同起訴被告澤達易盛、林應、應嵐、隋田力、王曉亮、姜亞莉、東興證券、胡曉莉、陶晨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目前,投資者訴澤達易盛等被告虛假陳述糾紛一案已由投資者服務中心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投資者的訴訟代表人,將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適格投資者向澤達易盛等被告主張索賠權利,該案成為繼康美藥業后的A股第二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

投資者服務中心表示,本案共有約5600名個人適格投資者,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內,投資者服務中心共收到233名投資者提交的申請,其中適格投資者226人,適格比例97%。年齡最小的30歲,年齡最大的86歲。適格投資者分布在27個省、市、自治區,其中最多的是浙江省。

適格投資者參加征集的比例約為4.04%,相比較于首單集體訴訟康美藥業案,本案征集期由12天縮短為7天,但適格投資者參加征集比例卻是首案的6倍。投資者服務中心認為,這體現投資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也體現投資者對公益投保機構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支持,是對康美藥業案良好示范效應的認可。

據悉,本次公開征集的成功,得益于多方面的便利舉措,一是上海金融法院不要求投資者提供開戶證明及交易對賬單,省去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營業部打印蓋章的麻煩。二是多家券商動員投資者參加征集。三是投資者之間口口相傳,互幫互助。四是投資者服務中心一方面在線上提供便利的申請渠道,另一方面逐一通知投資者以到付方式寄送紙質材料。

律師:推動代表人訴訟常態化

作為第二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澤達易盛案的處罰及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對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黃江東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能夠一攬子解決澤達易盛案的民事賠償問題,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體性糾紛。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后,因澤達易盛欺詐發行行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得到充分保護。

黃江東談到,2019年《證券法》生效實施至今已有三年時間,新舊法的銜接已基本完成,但作為新《證券法》制度修訂最大亮點之一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卻僅有康美藥業案一起案例。澤達易盛案再次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將為法院、投保機構、證券監管部門等各方積累更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處理經驗,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常態化,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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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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