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報道:四川成都市武侯區中央花園的一個萬人小區欲「自拆自建」。
從2018年提出,到現今已經過去五年,雖然99%的業主同意重建,但始終未能獲得審批通過。2020年4月在成都發布《城市有機更新實施辦法》,當時業主以為看到希望了,因為《通報》中對拆舊建提出的要求是達到“96%”。但到最后依然還是需要達到100%。
小區都已經快成為危樓了,都不能「自拆自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因為利益!
利益沒有分配好,項目自然也就推動不了。
關于老舊小區重建,大家都知道有法律條款支持。
以前物權法也有約定:按份共有的2/3以上共有人同意,就有權處分財產。
然而,現在整個小區達到99%的同意率,為何都不能自拆自建呢?
這里面當然有問題。
1%的業主不同意就不能拆嗎?
根據司法原則,房屋是土地的附屬物。
主物權與從屬物權的關系來判斷,房屋是需要隨地走的。所以,土地的處理原則可以作為房屋的處理原則。
超過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在均衡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角度,1%的業主是不能反對重建的。
或者說,即使反對也沒用。
在城市里搞小區改造,由開發商牽頭舊改,就屬于“城市更新”,由小區業主自拆自建,則歸“集資建房”的范疇。
相對于開發商來做的城市更新而言,自行組織的集資建房需要繳納的行政費用是低很多的。即使同樣需要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也比城市更新來得便宜。
按照當前小區市場價2萬一平而言,哪怕重建的建筑成本達到4000元一平,都是非常劃算的。
是不是很奇怪,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何依然無法開展自拆自建?
其實提出反對的背后,才是值得深究的問題。
隱藏在容積率中的巨大利益
這種所在城市的第一批小區,以當前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就可以推斷出小區所屬片區的人口密度級別。
不出意外的話,屬于一級人口密度區域。
也就是說,一旦小區重建,幾乎鐵定可以獲得增加容積率指標。
假設:小區占地一萬平,多獲得1.0的容積率的話,就可以多建1萬平米的住宅。
按照市場價值,這里是2個億的額外增值!
那么問題來了:誰不想占有這部分多出來的利潤呢?
可能你會說,很簡單啊,按各自原來持有的面積占比來分配,不就可以公平解決了?
事實只會走向反面,在非合作博弈下,誰都想拿得更多。一定會有人想通過反對,來獲得更多的利益分配。
或者再問一句:這1%反對的業主,背后是誰?或者在代表誰?
其實哪怕最終100%的業主同意自拆自建,項目在相關審批部門也不會那么容易通過的。
原因嘛,自己聯想聯想一下吧。
會不會因為項目沒有給出“參與集資”的條件呢?
為什么要有開發商來搞舊城改造?為什么基本都沒有過自拆自建的先例?
因為開發商是中間最好的“利益調和者”啊!
話只能說到這里了。
懂的都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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